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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建设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重庆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bjzmcqvip.com/   时间:2016-11-15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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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决定的。但在矿区建设征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耕地流失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等。只有严格征地程序,限制征地范围,保护农民利益,才能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作为煤炭资源丰富的淮南,随着滚滚“乌金”重见阳光,为经济的崛起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由于开采速度和强度的不断加大,矿区规模日益膨胀,矿区建设如火如荼,必然需要大量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由于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一、矿区建设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淮南矿区是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的大型煤炭生产基地,长期大量的煤炭地下开采,占用了面积惊人的土地,产生了大范围的地表沉陷,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仅笔者所在的潘集区,在建的矿井就有3个,征地近4000亩。加上每年新增的采煤塌陷区和移民搬迁用地,实际征地数量远远大于上述数字。

  尽管相关法律对征收土地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在征地拆迁方面的措施,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征收土地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何为“公共利益”?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共同利益。那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列举,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规范。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包括诸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公益事业。而矿区建设遵循的原则是有限开发、有序开发、有偿开发,其最终目的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能否属于“公共利益”值得商榷。凡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取得土地的行为,都是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便政府本身参与经济活动,也应作为私法上的平等主体,通过交易取得,而不应以行政手段征收征用。

  2、征收程序简单粗糙。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混杂在一起,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目前,矿区建设征地的大致程序是这样的:申请,需要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申请包括征地目的、范围和用途。核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用地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地后,由政府部门和需用地人协商制定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通知,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和安置方案确定后,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人,征求意见。执行与完成,在需用地人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之后,需用地人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上述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人的保护严重不足:一是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范围,被征地人无从知晓。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但既然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被征地人的意见还有什么作用呢?三是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不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既然补偿方案是政府制定的,最后却要政府自己来裁决,这样的救济措施形同虚设,实际意义不大。

  3、补偿费用过低,拖欠、挤占补偿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目前,征收土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费、搬迁费和安置费。以淮南为例,土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青苗费,水田每亩1200元,旱田每亩1000元,拆迁费每平方400元,加上安置费合计28000元。据笔者了解,这个数字在安徽全省是偏高的,其他地方的补偿安置费用还要低。土地征收的补偿性是基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了牺牲,理应由全体受益者对其进行补偿,以示公平。然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这种补偿性与土地的市价相比,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往往不能如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侵犯农民的利益。同时,由于征地用途不同,所得征地补偿费用也不同,在农民间引起很大争议。

  另一方面,由于征地补偿费不是直接发到农民手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把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而是拖欠、截留和挤占。更有甚者,贪污、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近几年,各地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2005年,某镇一副镇长为用于赌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竟达千万元之巨,致使大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土地征收范围过大,耕地流失严重。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且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耕地流失的主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滥征、乱征农民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村耕地流失十分严重。即使按正常征地程序审批,农民也拿到了足额的补偿款,但土地被征完了,农民仍将面临生活无计的窘境。2008年4月2日《检察日报》登载:“贵州省贵定县失地农民哭问生计:‘土地没有了,活路在哪里?’”。 长期以来,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有限,泛滥的土地征收使农民生活雪上加霜,甚至出现生活水平倒退的现象,大批农民成为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社会公平受到严重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在矿区建设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只用不征的现象。一些在建的项目,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没有正式办理征地手续就开工上马,被占地农民每年只能得到有限的青苗费补偿。每年新增的数量惊人的塌陷区,也不办理征地手续,只按积水深浅发放给失地农民青苗费。尽管如此,还只是在企业经营期间勉强为之,一旦资源枯竭,企业停产或破产,失地农民的生活更加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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