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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进路万松园等地块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
关于前进路万松园等地块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
来源:
重庆工伤律师
网址:
http://www.bjzmcqvip.com/
时间:2015-08-28 1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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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进路万松园等地块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 为保障居民住房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前进路万松园等地块危险房屋实施成片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 前进路万松园11号至12号、仁济西路37号至67号、员村三横路4号、员村新村1号至22号、黄埔大道南车陂水厂以西地段、逢源路宝盛沙地街。具体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定的用地红线确定 二、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负责 三、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按以下3种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选择 (一)作价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补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原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房屋补偿。选择此方式补偿的,按原房屋产权面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补交新、旧房屋市场价的差额。补偿的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上述补偿需评估房屋价格的,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评估 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个安置点供其选择 五、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按以下3种方式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作价补偿,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安置,租金由双方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本通告 第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补偿方式的,应维持原租赁关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承租人已另有住房的,不予安置。被拆除华侨房屋的承租人,由拆迁人负责异地永迁安置 六、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向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合法代理人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 对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危房改造和建设需要,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迁出原住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限期迁出决定 被拆迁人逾期仍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其搬迁。或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危房改造地块所在地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环卫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危房改造地块的搬迁工作 九、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房屋拆迁工作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十一、本通告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OO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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