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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

来源:重庆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bjzmcqvip.com/   时间:2014-08-21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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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及相关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修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是必要而迫切之举,这是各界的共识,但是,关于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则“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颁布施行前史无前例地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以及对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乃至科学立法的良好态势,另一方面恰恰也反映了该领域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表明目前的规定在内容和方式方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与《拆迁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和《二次征求意见稿》均有突破性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二次征求意见稿》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一、从“拆迁”改为“搬迁”看观念的转变与承继

  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将其更名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拆迁”改为“搬迁”,是采纳了“拆迁太过刺眼”,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之学者建言的结果。这一方面反映了“拆迁”刺眼的实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起草者民主立法的姿态。这种姿态是值得肯定的,但这种做法却是不可取的。

  首先,从词义上看“拆迁”,它并非仅意味着“先拆后迁”,而且还意味着“为了拆除而搬迁”。将“拆迁”改为“搬迁”,隐去了“拆”字,听起来似乎可以避开“拆除”了,以后就不会有什么强拆了。但是,我认为这些并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将严重损害该领域相关制度的承继性。因为在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不服从征收命令,依然面临着是否强制其腾出房屋的难题。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拆迁”,它本来就是“为了拆除而搬迁”的制度安排。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等)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再次,历史上的“拆迁”并非“刺眼”,并非“洪水猛兽”般的可怕、可恶,而是旧城改造、拆旧迁新、吐故纳新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福利工程,是许多人翘首以盼的“抢眼”的给付行政之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人们对“拆出个新中国”以及“没有强拆,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之类“歪理”口诛笔伐,但是,只要正视历史,就不难确认这样的基本史实——城镇化、城市化、工业化乃至现代化的推进离不开拆迁,人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和居住环境的改善离不开拆迁;目的正当、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拆迁恰恰是社会国家原理下政府履行其对人民的“生存考虑”之义务,改善居住条件、优化居住环境、实现民生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发展之道;被妖魔化的“拆迁”所对应的只应是实际上也只是被滥用的权力和不被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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